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 年版)》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9 年版)》等法律及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 医院成立传染病管理委员会,做到职责分工明确,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2. 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管理工作;疫情管理人员应每年接受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并做到及时更新,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标准和流程。
3. 节假日(重大节日)应安排人员做好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管理工作,密切关注传染病疫情动态,保持信息畅通。
4. 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或其它需要报告的传染病时,由首诊医生或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管理人员。
5.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共3类41种
甲类 ( 2种): 鼠疫, 霍乱
乙类 (28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脊髓灰质炎必须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报告控制措施。
丙类 (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2)其他法定管理及重点监测的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肝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不明原因肺炎、不明原因传染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症、肝吸虫病、恙虫病、森林脑炎AFP、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埃博拉出血热、塞卡病毒病、儿童不明原因急性肝炎、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猴痘。
6.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及时上报院领导和疾控中心,并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由于停电、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实施网络报告时,应及时向县疾控报告,并及时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县疾控,双方应做好交接记录。
7.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做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至少每月一次开展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自查,做好自查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存档。
8.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 3 年。
9.实行传染病报告卡电子化,具备电子签名和时间戳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备份保存期限至少为 3 年。
10.电子病历中病人就诊登记项目应设置齐全;电子病历系统具备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功能模块,内容应符合传染病报告卡的要求,且具备信息自动推送和生成电子报卡的功能,确保传染病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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